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会议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领导班子通过会议形式研究、决策、部署部门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会议议题及内容
第三条 处务会议主持人为处长。班子成员可事先将议题交给主持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议题。科室负责人如果需要直接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宜,须经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并提交上会。
第四条 处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分管领导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问题。
(二)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及学期业务中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研究制定、修改、废除内部规章制度。
(五)研究讨论本处“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六)讨论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七)研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分管领导提交的制度、请示报告、工作意见和方案等。
(八)研究讨论内部分管业务各科室工作运行机制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确定大额资金支出。
(十)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称晋升、技术等级的推荐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一般由处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且处长不能主持时,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委托领导班子成品中的一名副处长主持。
第七条 参加处务会议的人员为: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以及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处长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管副处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可推迟上会。
第九条 处务会议的过程及做出的决议,要有规范、详实的记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的一般程序是:
(一)先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成员围绕中心议题,认真讨论,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议,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二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入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十四条 对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长汇报。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科行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处长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处务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长汇报,或建议提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