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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17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决策水平,保证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领导班子通过会议形式研究、决策、部署部门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会议议题及内容

第三条  处务会议主持人为处长。班子成员可事先将议题交给主持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议题。科室负责人如果需要直接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宜,须经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并提交上会。

第四条  处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

学习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分管领导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问题。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及学期业务中工作计划、总结等。

研究制定、修改、废除内部规章制度。

研究讨论本处“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讨论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七)研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分管领导提交的制度、请示报告、工作意见和方案等。

研究讨论内部分管业务各科室工作运行机制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确定大额资金支出。

(十)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称晋升、技术等级的推荐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一般由处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且处长不能主持时,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委托领导班子成品中的一名副处长主持。

第七条  参加处务会议的人员为: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以及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处长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管副处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可推迟上会。

第九条  处务会议的过程及做出的决议,要有规范、详实的记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的一般程序是:

先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参加会议的成员围绕中心议题,认真讨论,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议,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二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入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落实

第十四条  对处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长汇报。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科行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处长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处务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长汇报,或建议提起复议。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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