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促进资产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促进“清廉资产”创建工作,打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大国资”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广西师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参照《广西师范大学二级学院(部)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国资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动议、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国资处处长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国资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国资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资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部门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部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教代会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需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议题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分工调整。
(二)研究本部门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部门管理队伍建设和落实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通过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的上报动议;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落实学校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部门自聘人员的选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调整。
(七)研究讨论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所有重大项目(工程)严格按照学校修缮管理制度执行。其中,5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由分管领导执行年终集中通报;单笔5万元以上或批量集中实施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做好前期论证,经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再履行相关报修程序。
第九条 需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本部门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的支出(工资、水电费等预算内正常开支除外)。
(二)涉及员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三)本部门资产处置申报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国资处处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国资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处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国资处处长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如需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国资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国资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国资处处长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国资处处长在其他参会人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国资处处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后应及时做好会议记录等材料归档,向学校上报议题应形成《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国资处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集体研究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国资处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造成的损失损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学校和本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资处领导班子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