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22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程度,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启动和完成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系统建设工作,该电子卖场系统由政采云有限公司开发。现将启用电子卖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系统启用的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起自治区本级正式启用“政采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的“网上商城采购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采购人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 )进入“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入口”,或直接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进行操作。采购人首次登录政采云平台,需要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账号已在系统中设置好,登录密码在2018年6月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时已发放到各一级预算单位,请各采购单位自行联系一级预算单位获取账号和密码。登录时请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单位入驻操作指南》完成手机信息验证、单位地址信息验证、账户信息设定等信息。请各采购单位登录成功后及时修改密码,指定专人管理好账号和密码,并按要求设置本单位管理员。本单位管理员有权限增添具体用户,并给用户授权后即可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实施采购业务操作。
二、电子卖场功能
电子卖场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由原来的线下采购和成交,纳入电子卖场中实施线上采购和成交,实现采购和成交网上留痕和记录。在电子卖场上实施采购的相关信息,如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成交等信息,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一)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在网上实施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二)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财政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活动,采购人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直接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三)协议(定点)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定点或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定点)采购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公务用车辆、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及轮胎、车辆保险服务、印刷服务、办公家具、会计审计及财政专项检查服务等项目。
(四)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和询价单,让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和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五)反向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三、电子卖场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系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填写政府采购计划书,并按采购计划明确的采购品目和数量实施采购。
(一)政府采购计划填报。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卖场及相关网站查看和了解采购产品信息或向相关定点供应商了解采购服务和价格信息后,登录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填报具体操作。
1.网上超市:组织形式选择“网上商城采购”,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
2.批量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选择“批量采购”,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3.协议(定点)采购:组织形式选择“协议采购”,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4.在线询价:组织形式选择“网上商城采购”,采购方式选择“询价”;
5.反向竞价:组织形式选择“网上商城采购”,采购方式选择“询价”。
(二)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填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应与政府采购计划系统的内容基本一致,在未实现政府采购计划系统与电子卖场系统数据链接之前,采购人需要在电子卖场系统中再次填写采购计划申请,电子卖场填写采购计划主要流程:采购计划配置―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计划申请―采购计划审核。
四、电子卖场采购操作流程
电子卖场系统各功能模块的采购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采购人电子卖场交易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请各采购单位、各供应商在系统用户中心自行下载《操作指南》进行学习。
(一)网上超市采购主要流程。采购计划分派―选择商品―生成订单(网上合同模板由采购单位选择)―订单收货―订单验收―创建结算单―提交审核―结算单审核―结算备案。
(二)批量集中采购主要流程。采购计划分派―创建订购单―订购单审核―订单收货―订单验收―合同签订(网上合同模板由采购单位选择)―创建结算单―提交审核―结算单审核―结算备案。
(三)协议(定点)采购主要流程。采购计划分派―经办人创建联系单―供应商联系单确认―供应商按合同模板起草合同―经办人确认合同―审核人审核合同―合同备案。
(四)在线询价采购主要流程。采购计划分派―发起询价单及审核(商品描述三种方式:指定参数模板、全自定义、推荐品牌和型号)―供应商报价―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供应商按合同模板起草合同、采购人确认审核、合同备案。
(五)反向竞价采购主要流程。采购计划分派―创建反向竞价单(或直接在网上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供应商竞价―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供应商按合同模板起草合同、采购人确认审核、合同备案。
五、电子卖场采购规则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应当遵循批量集中采购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优先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模式采购的原则,批量集中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批量集中采购同品牌同规格型号商品的价格高于“网上超市”最低价格的,可作出说明或截图后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具体各类模式采购规则如下。
(一)网上超市采购规则。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认为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以从其他市场采购,需在政府采购计划系统报送计划时附上网上超市该商品最低价格的截图,并作出说明。
网上超市直接订购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二)批量集中采购规则。批量集中采购实行网上直接订购流程。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采购的商品,通过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批量集中采购直接订购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三)协议(定点)采购规则。协议(定点)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采购类目设置每类协议(定点)采用竞价采购的标准和要求。
1.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2.竞价采购(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协议(定点)采购具体采用直接订购、竞价采购的采购金额标准和要求,按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协议(定点)采购通知规定执行。
(四)在线询价采购规则。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得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或竞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在线询价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1.在线询价单发起类型分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
一是自定义需求。复合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二是指定参数模版。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即采购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三是推荐品牌及型号。以上两种方式均不适合的,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2.在线询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直接放弃询价结果或转其他采购方式,也可将在线询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
4.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方式,即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商品在线询价项目的最高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如需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则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时间。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告。
(五)反向竞价采购规则。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型号的商品(或直接在网上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
1.反向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2.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应当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
反向竞价供应商不少于1家,但反向竞价的商品在网上超市无相同产品的,响应供应商应不少于2家。反向竞价失败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网上超市采购。
(六)电子卖场订单合同和结果公告。
1.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如需纸质合同可在线打印经双方盖章后存档。
2.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如需纸质合同可在线打印经双方盖章后存档。
3.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4.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成交结果,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六、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供应商库。
(一)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商品入围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等方式产生,经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后,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二)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入围网上超市、批量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管理,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
(三)电子卖场供应商信息维护和管理。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应按入围协议及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下调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等重大信息变更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和配置。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应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平台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单(含订单、竞价单、报价单、需求单、询价单等)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七、工作要求
(一)对采购人工作要求。
1.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2.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项目预算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多次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但特殊项目无法一次完成采购的项目除外。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如批量集中采购有相同品目及规格产品的应先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方能通过网上超市实施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应当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和成交,不得实施线下采购和成交。
3.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4.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5.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业务,可采用定期结算方式,即采购人在一定时期内,归集同一供应商的多个订单或采购合同,合并生成一个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定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电子卖场采购在未实现在线结算之前,如结算单状态显示“已完结”,表明线上交易流程已完成,采购人支付环节与原来线下操作模式相同。
6.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实施采购的云平台上公布。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1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诚信指数”及“满意度指数”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7.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政府采购中心应进行协调、处理,系统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对供应商工作要求。
1.网上超市、批量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卖场与采购人完成采购和成交,不得线下与采购人实施采购和成交。
2.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4.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支付完成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采购人与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过程中产生纠纷等应先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政府采购中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提交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各单位和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在用户登录后“首页-服务与培训-帮助中心-操作指南-文档教程(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file/index.html ”下载有关操作手册,并按操作手册流程实施采购。
各供应商在注册或验证中遇到问题,电话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采购人操作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联系平台维护方政采云网络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1-719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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