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桂财采〔2015〕14号)规定,结合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现将年度采购申报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各项目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20前上报政府采购申报表,因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最迟必须在8月20日前上报政府采购申报表,过期将无法在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系统中上报采购计划。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或上级下达的专项项目,必须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府采购申报表。
    三、协议(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可按照实际需求时段申报。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要求这类采购计划要在11月底前上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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