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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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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财务〔2012〕7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和《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做好自治区本级教育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健全和完善单位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严格控制资产使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规范单位资产使用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自用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管理事项,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二)规范对外投资管理。
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并严格履行报批制度,其中: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价,下同)在300万元以下,报我厅审批;利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报我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履行报批手续应按桂财资〔2012〕9号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规范出租、出借管理。
1.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报我厅审批,超过300万元的报我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履行报批手续应按桂财资〔2012〕9号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的确定。资产有账面原值的按账面原值确定,没有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无法确定的,由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3.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并尽可能根据物价涨幅分年确定租赁价格,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过5年的,应分期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各单位资产出租应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资产租赁平台,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租赁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必须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能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5.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管理。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自治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预算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对外担保。
教育资产一律不得用于对外担保。
三、《通知》出台前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
在《办法》出台前,各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原则上不再追溯,也不予办理补批手续。由各有关单位将对外投资、租借事项的发生时间、租赁期限,资金来源状况、资产状况及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装订成册,并填报2012年9月以前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表,于2012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厅审核认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涉及法律纠纷事项的应待法律纠纷解决后备案。
四、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审批程序
各单位6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我厅直接审核批复。
五、其他事项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三定”方案,自治区本级教育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由我厅财务处负责,联系电话:0771—5815146。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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