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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448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桂教规范〔201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2-28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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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事项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改革。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修订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评审指标体系。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工作,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和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学位点合格评估,强化评估和抽检结果在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中的应用,不断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质量保证主体责任意识。

(二)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管理机制改革。支持高校自主调整优化本科专业结构,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鼓励高校设置我区布点空白或紧缺的本科专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的新专业。高等职业院校自主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报教育厅备案。优化服务产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布局,推动产业发展急需的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建设。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及时发布专业设置预警信息。建立高校专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高校应逐步在本校官方网站和每年招生简章中如实公布每个招生专业的基本情况。建立本科专业监督检查评估机制,对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或新生报到率低于50%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在新设本科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教育厅将对高校组织实施本科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连续5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

二、改革高校人员编制及人事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在高校推行非实名用人制度,探索“编制+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人员总量管理模式,实行动态管理。试行高校在核定的编制和非实名人员控制数总量及结构内,补充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确定编制或非实名人员控制数使用计划,事后报备。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下放进人管理权,简化进人程序,在编制和非实名人员控制数总量内,高校自主确定招聘方案、招聘方式、招聘时间、招聘公告结果公布、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在编人员顺向流动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高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管理办法,自主实施岗位聘用,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五)下放高校内设机构设置权。高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备案;推进高校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实施管理人员职员制试点。

三、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六)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按照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原则,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开展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探索推进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创新评价标准,改革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七)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对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探索建立分类评价标准。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职务)评聘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八)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高校要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高校将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操作方案、评审条件、评审结果等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九)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可按规定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实行基准线和控高线管理,高校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基准线水平,同时不得高于控高线水平。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实施动态调整,按年度核定,在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内实施动态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五、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一)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优化拨款结构。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和我区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减少项目支出占比,将“强基计划”项目经费整合并入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内涵建设和发展;将高校学生奖助经费由项目支出转列基本支出,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提高基本支出比重。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用款计划审批流程,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二)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经主管部门授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高校自主处置以下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构筑物;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处置收益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高校资产出租的自主权。经主管部门授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出租采用备案制: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的,通过自治区授权或学校驻地政府授权的资产租赁平台,采取公开招租形式进行招租的高校资产,由学校自行审批,每半年报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积极落实高校主体责任,要积极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三)简化对高校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提高各高校采购效率。在政府采购计划系统中主管部门环节,对单一来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外,其余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在政府采购审批系统中主管预算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环节实行自动登记备案。主管预算部门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高校政府采购计划合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四)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论证报告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要对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对现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好立、改、废、释和公布工作,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要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监管制度,对学校组织机构、职责范围、领导机制等内部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要明晰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二级教学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严格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要完善师生申诉救济途径。

(十七)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强化民主决策,完善监督机制。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征求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及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还应听取校内专家学者、学生的意见。各高校依据章程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各高校要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分类制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哲学社会科学等科研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具体办法,建立以科研项目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突出质量、贡献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完善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十八)强化高校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按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九)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改革。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获得收益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意见执行。

八、改革高校对外交流审核机制

(二十一)下放部分高校对外交流权限。自治区教育厅取消对所属高校处级及以下干部、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访问、讲学或从事科学研究以及高校聘请外专外教来广西任教的审核,以上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邀请外专外教来华事项的办理由各高校根据中央出访、来访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报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九、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二)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部门建立对下放权限事项的巡查、随机抽查、复审、倒查、申诉投诉和纠错机制等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申诉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回收权限;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既得利益,一律予以撤销或清退。

(二十三)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高校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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